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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12-16 16:12:05 来源: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10”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安排,高新区安监局、建设局、组织部(人社局)、派出所、工会等相关人员,对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以下简称“11·10”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评估组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就“11·10”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及档案资料。总体上看,一是“11·10”事故后,高新区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切实强化各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和系统治理,有效推动了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是事故责任单位能够落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评估组认为,高新区落实“11·10”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工作符合要求。

二、处理建议及落实情况

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人)

1.曹果果,群众,个体,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劳务分包负责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定违规掘进作业,超过最大掏挖长度,导致顶管前端作业面顶部失稳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卢成,群众,个体,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劳务人员。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定违规掘进作业,超过最大掏挖长度,导致顶管前端作业面顶部失稳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杨少彬,群众,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主要负责天太公司新疆区域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为企业新疆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现场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顶管作业(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九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杨少彬做出人民币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其新疆区域负责人职务。

2024年7月23日已将相关资料移交昌吉市公安局,同时抄送昌吉市检察院。

2.李建均,群众,个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向监管部门申报开工手续,在未编制顶管作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李建均做出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其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现场负责人职务。

2024年7月23日已将相关资料移交昌吉市公安局,同时抄送昌吉市检察院。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

1.张龙,中共党员,时任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张龙做出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企业主要负责人。

2.姜有忠,中共党员,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担任建设单位甲方代表,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工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施工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姜有忠做出人民币6800元(陆仟捌佰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3.王成,群众,天太公司职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不在项目现场,仅为该项目挂证人员,未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暂停或吊销其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王成做出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由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协调该人员发证机关暂停其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

4.刘杨成,群众,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安全员。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不在项目现场,仅为该项目挂证人员,未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暂停或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刘杨成做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由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协调该人员发证机关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和敬业,群众,个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刘杨成离开后,兼职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工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施工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和敬业做出人民币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6.程流杰,群众,个体,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负责人。承包该项目顶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未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程流杰做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四)对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马志学,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作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未有效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给予其提醒谈话。

落实情况:按照《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对其给予提醒谈话。

2.郭建国,中共党员,时任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局长。作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主要领导,未督促相关科室和人员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履行监管职责,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诫勉谈话。

落实情况:按照《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3.蔺超,中共党员,时任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监督二科科长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疏于监督,未及时安排监督员对该项目及时跟踪监管、审批,履职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按照《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纪工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张龙,中共党员,时任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疏于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按照《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纪工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姜有忠中共党员,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甲方代表,代表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对项目疏于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按照《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纪工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该企业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顶管作业(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将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该工程管理过程中以包代管,导致作业现场失控漏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990000元(玖拾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2.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危大工程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和项目实际作业情况不掌握,未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750000元(柒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三、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防范措施一: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一是该企业针对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开展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教育后进行了考核。二是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辨识,提出相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作业前落实了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五定”,按时消除了事故隐患。四是对工程项目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了重新审核审定,做到分包单位资质资格符合要求。五是企业对危大工程作业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辨识,通过建立完善和落实风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加大了对危大工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控力度。

防范措施二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落实情况: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吸取了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中的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部门管理责任,针对项目实施内容制定了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目前已开工,即将开工的施工项目对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实力、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再次核查和评估。严查了施工中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已委托有经验的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全过程监管。企业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检查项目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督促施工项目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相关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的防范措施整改情况

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高度重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情况: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及《关于印发<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对高新区范围内建筑施工领域的项目进行了全面摸排,完善管理台帐,明确项目监管人员职责分工,做到全过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事后监管变为主动靠前服务。不漏一家的检查各建筑施工领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施工项目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到期后对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完成隐患闭环管理。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查无证作业、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现场不戴安全帽等突出问题。

(二)高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

落实情况:高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昌吉州高危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办法》和《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印发<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加大了各行业领域排查检查力度,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做实,加大了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学习,积极参加高新区安委会会议,落实会议中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对安委会办公室移交转办的工作进行落实和反馈。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后,目前的安全管理基础较为薄弱。问题原因为企业没有对其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知识的进行培训、培养,对于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还未及时跟进,各级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对于企业各项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执行有薄弱环节。

问题二: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还未能建立健全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机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明确流程。工期安排不合理,工程项目实施中,不注重安全细节。

六、工作建议

(一)对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梳理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督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企业要聘请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隐患排查计划、应急演练计划等扎实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同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奖惩制度,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依规处理处置,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能够遵章守纪,起到到头作用的,进行奖励树立榜样。逐步加强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意识。

(二)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发生的事故,要召集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复盘。分析在日常的生产安全管理方面,机构及人员配置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短板,分析原因,从管理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强化能力建设和现场管理。

(三)对高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建议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此次事故报告中指出的相关责任,分析在各自行业领域监管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风险辨识,在落实行业监管部门安全职责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动态联动,夯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1·10”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