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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12-16 16:11:13 来源: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安排,高新区安监局、建设管理局、组织部(人社局)、产业发展科技局、派出所、工会和腾飞片区等相关人员,对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10·12”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评估组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就“10·12”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及档案资料。总体上看,一是“10·12”事故后,高新区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切实强化各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和系统治理,有效推动了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是事故责任单位能够落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评估组认为,高新区落实“10·12”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工作符合要求。

二、处理建议及落实情况

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高晓东,群众,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在屋顶从事检查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现场无水平生命线且其安全带未系挂至固定点的情况下,违章冒险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郗彦林,群众,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本单位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落实情况:根据《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郗彦林做出人民币20414.4元(贰万零肆佰壹拾肆点肆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2024年7月23日已将相关资料移交昌吉市公安局,同时抄送昌吉市检察院。

2.何超,群众,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和销售副总经理,为原新华能闲置厂区内的闲置厂房修缮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代表。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依法对检查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对检查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对新华能闲置2厂区内的闲置厂房修缮工程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根据《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何超做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2024年7月23日已将相关资料移交昌吉市公安局,同时向抄送昌吉市检察院。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1.毛春田,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实施外包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毛春田做出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四)建议给子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人)

1.张伟忠,中共党员,时任昌古高新区腾飞片区党总书记、片区长,未按照《关于印发<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有效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所属片区无人居住企业的闲置厂房人员作业活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落实情况:按照《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纪工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给予提醒谈话。

2.穆亚炜,中共党员,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主要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闲置厂区内的闲置厂房修缮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检查作业人员未依法有效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对闲置厂房修缮工程项目开展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对检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本次事做负有责任。

落实情况:按照《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事故责任划分,由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众合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高处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进行观场安金管理,未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2.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要求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在该工程管理过程中以巡查代替隐患排查,以口头安排代替安全交底;未督促承包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根据《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320000元(叁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

三、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防范措施一:新疆众合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一是企业针对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开展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教育后进行了考核。二是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辨识,提出相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作业前落实了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五定”,按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防范措施二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外包方管理责任。

落实情况:明确建设单位总体责任,对厂区内外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开展风险辩识,落实对作业行为、环境要素、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外包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制度,全面、深入、彻底排查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加强作业现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外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承包单位作业现场的管理

四、相关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的防范措施整改情况

)昌吉高新区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举一反三,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情况:一是制定《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压紧压实管委会领导班子、监管部门、片区属地管理及企业四方责任,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高危活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将无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闲置厂区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非法违法开工建设行为;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三是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细致开展建筑领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四是各部门、各片区按照《关于印发一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做到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新疆众合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较为薄弱。问题原因为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高处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

问题二: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承包单位安全监管需进一步加强。主要原因是未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对承包单位生产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定期巡查生产作业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包单位的安全违规行为和潜在的风险隐患。

六、工作建议

(一)对新疆众合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厘清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逐条对标落实执行,督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考核力度,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对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措施建议

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安排专人对承包单位的作业行为、环境要素、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巡查,并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扎实开展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高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建议

建议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动态联动,坚实夯实安全生产责任,紧盯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狠抓整改落实。

             新疆众和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