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登录
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1-30 21:32:00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311101728分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昌吉高新区经五路和S201路口向南10米处进行顶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管沟顶部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3.6万元。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从快调查、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高新区安监局、建设管理局、组织部(人社局)、派出所工会和腾飞片区相关单位组成的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昌吉州监委派出高新区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章顶管作业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持有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22330079T,注册资本:壹亿零陆拾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张龙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科技孵化楼415室

2.项目施工单位: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太公司”,成立于201116日,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216444,注册资本:壹亿,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欧阳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含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蓝海风中心写字楼7层07室

3.项目监理单位: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724日,持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9886004P,注册资本:伍仟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钟凯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含建设工程监理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桂林路92号万泰·怡郡1栋5层2单元104室。发展公司与该公司于2023年3月9日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立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30日。监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续约合同。

(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人员情况

1)张龙,男,中共党员,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

2)姜有忠,男,中共党员,系发展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单位代表。

2.施工单位人员情况

1)欧阳雄,男,中共党员,系天太公司董事长,为天太公司主要负责人。

2)杨少彬,男,群众,系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

3)王成,男,群众,系天太公司职工,为发展有限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4)刘杨成,男,群众,系天太公司职工,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单位安全员。

5)李建均,男,群众,个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现场负责人

6)和敬业,男,群众,个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员

7)程流杰,男,群众,个体,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负责人。

8)曹果果(死者),男,群众,个体,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

9)卢成(死者),男,群众,个体,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顶管作业劳务人员。

10)潘怀富,男,群众,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劳务人员。

11)范会雨,男,群众,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吊土作业劳务人员。

12)徐发清,男,群众,个体,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运土作业劳务人员。

3.行业监管单位人员情况

1)郭建国,男,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局长,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2)蔺超,男,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监督二科科长,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

项目概况、审批许可及施工进度情况

1.项目概况。2023年5月16日,发展公司与天太公司签订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合同(含安全管理条款),施工作业主要为新建D219*10/L245N高压天然气管道5.4公里,新建D219*12/L245N高压天气管道3.3公里,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2-3MPa,管道终点新建一台4000Nm3/h调压计量装置,厂区内敷设燃气管道268米,蒸汽管道86米及相关配件、土方、支架、基础等内容。事故发生地为昌吉高新区经五路和S201路口向南10米处,工程内容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穿越经五路顶管专业分包工程。拟穿越的经五路道路宽度约24米,采用混凝土承插管套管,顶管管底埋深约4.8米,顶管内径DN800mm,壁厚80mm,外径φ960mm,顶管覆土厚度约3.8米,现场采用人工掏挖、机械顶进施工工艺

2.审批许可情况。该项目于2022116日取得昌吉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出具的昌吉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昌高产发〔2022〕107号)。20231月13取得原昌吉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昌高建字第652301202300003号)。2023年4月13日取得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昌林资许准〔2023〕014号)。20231013取得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523016202310130102

3.项目招投标情况。202331日,发展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202336日,发展公司向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2023年4月14日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负责人离职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根据评审结果,2023年5月16日确定投标人第二名天太公司为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同时发布中标通知书

202338日,建设单位向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监理中标通知书确定该项目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施工进度情况。2023年10月13日,建设单位发展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通知施工单位天太公司进场施工。10月14日,施工单位天太公司开始管沟土方开挖工程。11月1日,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将该项目顶管作业分部工程非法分包给个人程流杰,双方口头达成分包协议,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11月2日,程流杰将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穿越高新区经五路(经五路交S201路口向南10米处)顶管作业劳务分包给曹果果11月8日,施工单位天太公司安排该项目顶管专业分包工程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截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顶管作业已顶进完成事故发生地天然气套管由东向西14米。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昌吉高新区经五路和S201路口向南10米处(详见图1),顶管作业由东向西实施,工作井位于经五路东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井底部进行人工掏挖作业,土方采用电动吊葫芦进行转运(作业入口和吊葫芦钢支架详见图2),根据事故救援现场和土方量判断,坍塌事故两名被埋人员位于套管前端向西约2-3米处(详见图2、图3),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设备。

1 事故发生地鸟瞰图

2 事故发生地工作入口及吊葫芦钢支架现场照片

3 事故发生地剖面示意

4 事故发生地平面示意

5 事故发生地现场坍塌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前相关情况

2023年11月9日10时许,天太公司承建的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专业分包人程流杰安排该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曹果果带领潘怀富、卢成、徐发清、范会雨对穿越昌吉高新区经五路(经五路交S201路口,S201以南10米处)进行顶管作业。当日,曹果果等人将天然气套管顶进5根,共计10米。

11月10日9时许,曹果果等人继续进行顶管作业,直至事故发生时,天然气套管共顶进14米

2.事故发生时相关情况

11月10日17时28分许,曹果果和卢成在事故发生地点进行顶管管内人工掏挖掘进作业,掏挖作业面超出套管前端2-3米许时,掘进面顶部突然发生坍塌,大量土方将作业2人掩埋,工作井内正在进行土方转运人员徐发清和范会雨发现坍塌后,向地面作业人员潘怀富求救,潘怀富随即拨打急救电话,等待救援。

(二)应急救援情况

11月10日17时28分许,现场坍塌后,潘怀富组织徐发清和范会雨使用铁锹从套管内部采用人工开挖救援,同时拨打119救援电话。

17时4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使用挖掘机进行破路救援。

19时04分许,营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曹果果,随即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19时15分许,营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卢成,随即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社会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曹果果,男,汉族,户籍地为贵州省水城县保华乡东升村3组,身份证号:520221199602050976个体,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顶管作业人员。

2.卢成,男,彝族,户籍地为贵州省纳雍县猪场乡水箐村家鹅寨组,身份证号:522426199911058036,个体,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工程顶管作业劳务人员。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天太公司劳务作业人员曹果果和卢成在顶管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定进行掘进作业,回次顶进长度超过规范要求(不大于50厘米),超挖严重(实际挖掘2-3米),顶进滞后,导致作业面顶部失稳坍塌,造成非开挖管道内土方坍塌的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天太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在工人入场前,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致使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不掌握。

2.天太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承包的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未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因素进行详细调查,未采取经五路过往车辆分流限载安全措施,地面行车荷载和振动因素是导致非开挖管道拱顶土方失稳诱因。同时采用了住建部2022年11月10日限制使用工艺目录中的“人工掘进顶管工艺”,且无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未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导致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缺失

3.天太公司将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该工程管理过程中以包代管,导致作业现场失控漏管。

4.发展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危大工程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和项目实际作业情况不掌握,未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

5.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未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和《关于印发<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履行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该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安排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控漏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因事故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

1.曹果果,群众,个体,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劳务分包负责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定违规掘进作业,超过最大掏挖长度,导致顶管前端作业面顶部失稳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卢成,群众,个体,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劳务人员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定违规掘进作业,超过最大掏挖长度,导致顶管前端作业面顶部失稳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1.杨少彬群众,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主要负责天太公司新疆区域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为企业新疆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现场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顶管作业(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九十五条第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李建均群众,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向监管部门申报开工手续,在未编制顶管作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五、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

1.张龙中共党员,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姜有忠中共党员,发展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担任建设单位甲方代表,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工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施工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成,群众,天太公司职工,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不在项目现场,仅为该项目挂证人员,未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暂停或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刘杨成,群众,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安全员。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不在项目现场,仅为该项目挂证人员,未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暂停或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和敬业,群众,个体,天太公司新疆区域负责人杨少彬安排其担任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刘杨成离开后,兼职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工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施工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程流杰,群众,个体,为发展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负责人。承包该项目顶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未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太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顶管作业(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将管道项目顶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该工程管理过程中以包代管,导致作业现场失控漏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2.发展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危大工程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和项目实际作业情况不掌握,未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志学,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作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未有效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给予其提醒谈话

2.郭建国,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局长。作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主要领导,未督促相关科室和人员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履行监管职责,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诫勉谈话

3.蔺超,中共党员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监督二科科长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疏于监督,未及时安排监督员对该项目及时跟踪监管、审批,履职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张龙,中共党员,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疏于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姜有忠中共党员,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蒸汽锅炉及配套天然气管道项目甲方代表,代表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对项目疏于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建议移交昌吉州纪委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考核力度,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将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对危大工程作业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加大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建立完善风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必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吸取事故教训。要明确建设单位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项目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实力、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施工过程中严禁非法分包、转包施工项目,委托有经验的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全过程监管,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发生。加强作业现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昌吉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高度重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和《关于印发<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昌高安委发[2023]8号)要求,对涉及建筑施工领域的项目(含不发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摸清底数,责任分工到人,将事后监管变为主动靠前监管,全面摸排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失控漏管现象发生。要将建筑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细致开展建筑领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高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做到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严格按照《昌吉州高危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办法》和《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