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3年7月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子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电焊工朱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生产车间刘某在钢结构(5米)高处作业未带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挤压生产车间牵引机技术改造过程中,王某、朱某未佩戴安全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两项行为合并执行,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7月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子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刘某在钢结构(5米)高处作业未带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挤压生产车间牵引机技术改造过程中,王某、朱某未佩戴安全帽,高某作为现场主要责任人,督促作业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某作出警告、并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13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台账中未登记发现隐患时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7月13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消防维保、特种设备维保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员李某作为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工作落实不到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责该项工作的李某作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7月21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新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固体燃料生产车间安全设施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和设备底部木质粉尘积尘严重。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暂时停产改正,并作出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7月21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新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固体燃料生产车间安全设施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车间主任李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8月7日,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外包单位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4#车间设备安装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刘某和2名高处作业人员张某、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8月8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某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承包的某公司二期施工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3年8月8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某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承包的某公司二期施工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3年8月1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洪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门式起重机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2023年8月1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洪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门式起重机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负责人李某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2023年8月17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鸿发泰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且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十三:2023年8月17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鸿发泰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且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厂长翟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案例十四:2023年8月22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顺涛益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吹膜车间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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