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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 2023-11-13 16:15:15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高新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推进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现将2023年上半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承包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2023年3月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某承包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众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31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众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2处液化石油气瓶与动火间距不足10米;3瓶二氧化碳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4瓶氧气瓶、液化气瓶未规范存放;1处在役使用电焊机未做接地,在场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振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废硅粉回收再加工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案

2023年49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振宏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生产废硅粉回收再加工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单位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诚天下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有毒有害报警控制器(单路多功能控制柜)关闭案

2023年4月10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诚天下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有毒有害报警控制器(单路多功能控制柜)处于关闭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作出5000(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在车间内从事焊接作业案

2023年5月31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现场作业人员何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在车间内从事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取得有效证件焊接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始终第一!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忽视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个隐患,更不能知法犯法,为谋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