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查、调处自治州内土地、草场、矿产、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自治州有关政策措施,合理配置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治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治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自治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州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自治州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研究拟定自治州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市)、园区依法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各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承担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上报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园区城乡规划审批、实施、修改工作。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14:00,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 10:00-14:00,15:30-19:30(冬季)
工作地点:昌吉高新区人才大厦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王凯
联系方式:138996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