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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6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6-03 11:04:48 来源: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5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597092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83110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贝特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 5000 吨聚氨酯密封胶项目

新疆贝特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

新疆贝特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源(集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2′15.420",北纬44°07′24.620"。该建设项目依托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北侧为空地,东北侧为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侧为新疆诺威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空置厂房。该项目建设年生产5000t聚氨酯密封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万元。

(一)本项目依托已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投料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的工艺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标准限值;分散搅拌、制胶、分装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车间内进行+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吸收”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苯、异氰酸酯类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管控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除设备冷却循环水外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废:钙粉废包装袋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分子筛由设备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包装桶、废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危废贮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运营期VOCs排放量为0.5118t/a,颗粒物排放量0.023t/a,倍量替代量:VOCs:1.024t/a,颗粒物:0.046t/a。VOCs指标从新疆西部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节水工程技术中心及年产2万吨节水器材搬迁项目中落实,颗粒物指标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