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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千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玻璃钢化粪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2-04-27 12:21:11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疆千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千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玻璃钢化粪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6号,租赁新疆光能热力有限公司已建成厂房。中心地理位置坐标:87°7′54.858″,44°5′12.235″ 。项目区东侧为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侧为大华龙建筑工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西侧为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11212m2,建设三条玻璃钢化粪池制品生产线,一条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制品生产线,建成后可达到年产玻璃钢化粪池600吨规模。项目总投资46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该项目冬季依托园区集中供暖。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本项目模压工艺、缠绕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切割、打磨工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弃边料和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分类收集,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外售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活性碳、废UV灯管、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设置标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176t/a,颗粒物:0.027t/a,VOCS倍量替代量为:0.352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054t/a,颗粒物削减量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中落实;VOCS削减量从新疆荣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光氧催化+过滤吸附沥青烟气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中落实。

(六)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标准限值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20224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