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拓大道21号,租赁新疆禾嫁欢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建成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6′54.541″,北纬44°04′ 25.572″。项目东侧为新疆三旺饲料有限公司厂房,北侧为新疆禾嫁欢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南侧紧邻新疆荆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厂房。项目建设一条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EPS板)及一条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生产线,建成后可达到年产30万平方米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和30万平方米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的规模。项目生产供热蒸汽、生活热源依托园区已有设施,总投资1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5万元,若今后园区规划调整,项目应服从规划调整要求。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本项目切割、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发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废气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速率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
(三)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包装、边角料、不合格品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活性炭、UV灯管均为危险废物,设置标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695t/a,VOCs倍量替代量为:1.39t/a,削减量均从新疆荣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中落实。
(六)本项目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标准限值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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