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年产1500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5000吨非固化沥青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6号,租赁新疆金桥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储罐,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8′16.63″,北纬44°4′43.03″。项目东侧为新疆智慧疆能线缆有限公司,南侧为林地,西侧为新疆嘉欣临门门业有限公司和新疆中联众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该项目建设一条改性沥青卷材生产线、一条非固化沥青涂料生产线。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万元。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浸涂、覆膜工序废气采用密闭空间负压收集经“水喷淋+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等各污染物浓度、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投料和撒砂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导热油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处理后通过不低于8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吉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管控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海天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废:废弃包装集中收集后送废品回收站回收;除尘器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导热油由厂家更换带走处理;废沥青油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沉渣、废润滑油集中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运营期颗粒物:1.26t/a,二氧化硫:0.32t/a,氮氧化物:0.24t/a,挥发性有机物:3.07t/a,倍量替代颗粒物:2.52t/a,二氧化硫:0.64t/a,氮氧化物:0.48t/a,挥发性有机物:6.14t/a。颗粒物指标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装湿电除尘设备项目中落实,二氧化硫指标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中落实,氮氧化物指标从昌吉高新明德热力有限公司2×35t/h锅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从新疆澳唯克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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