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上报的《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型纤维布及化纤生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以北,如意路以东,新建两栋生产车间,依托现有三栋生产车间及办公楼,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1′50.88″,北纬44°07′7.28″。项目东侧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西侧为恒劲科博公司;南侧为辉煌大道;北侧为空地。该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万元。
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项目,产能由原设计年产7000万平玻璃纤维网格布、4000万平长丝土工布、2000万平短丝聚酯布、4000万平油毡胎基布,变更为年产12000万平长丝土工布、年产12000万平油毡胎基布、年产2000万平复合土工膜,产量由18150吨减少为10750吨。一期已建设1#、5#、6#厂房、办公楼、换热站,两条长丝土工布生产线、两条油毡胎基布生产线,二期建设内容未开工建设。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期熔融挤出工段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二期熔融挤出工段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特别排放限值。一期两台天然气导热油锅炉项目,燃烧废气产生的废气经烟气再循环+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2个15m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吉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的限值要求。一期一台天然气直燃机产生的废气通过1个15m排气筒(DA006)排放,二期一台天然气直燃机产生的废气通过1个15m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海天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运营期颗粒物:0.282t/a,二氧化硫:0.096t/a,氮氧化物:0.853t/a,挥发性有机物:1.34t/a,倍量替代颗粒物:0.564t/a,二氧化硫:0.164t/a,氮氧化物:1.706t/a,挥发性有机物:2.68t/a。颗粒物指标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二氧化硫指标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中落实,氮氧化物指标从昌吉高新明德热力有限公司2×35t/h锅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从新疆澳唯克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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