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高新区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
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 2024-2025 年行动方案》(昌州党办发〔2024〕5 号),根据昌吉州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安排部署,按照州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十大典范行动—生态环保攻坚行动”任务要求,深入打好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暨荒漠化综合防治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统筹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巩固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持续改善的良好局面,不断增强园区各族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大气污染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问题,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底昌吉市(含高新区、农高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较2023年77.3%(282天)提高1.1个百分点,达到78.4%(286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数比率较2023年9.1%(33天)下降1.4个百分点,控制在7.7%(28天)及以下;PM2.5年均浓度较2023年48微克/立方米下降1.2微克/立方米,控制在46.8微克/立方米及以下。
三、主要任务
行动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升级
(一)严把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强化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建立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环评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和准入条件,推动相关产业优化和结构调整,坚决避免“一刀切”。(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要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通过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产业发展局负责)
(三)全面开展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严格项目审批,制定建材、铸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传统产业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境治理水平。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产业集群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制度,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产业发展局、生态环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行动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四)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与优势产业联动发展,加大高载能行业和自备电厂“绿电”替代力度,企业使用新能源电量相应扣减企业碳排放量指标。协调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等需求。(产业发展局负责)
(五)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实施冬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煤炭消费总量,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产业发展局负责)
(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整治。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金源热力2台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替代。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发现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时淘汰整治(生态环境负责)。强化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项目运行管理,健全项目信息台账,做好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引导群众用好清洁取暖设施设备(建设局、安监局、发展公司依据各自职责落实)。
(七)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工业炉窑“煤改气、煤改电。”对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生态环境局负责)
行动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八)持续优化运输结构。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建设局负责)
(九)淘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运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配合上级单位加快淘汰报废国三及以下标准机动车(派出所负责)。加快推进交通绿色转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推进党政机关建设充电桩(综合办负责);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环卫车辆中,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市政中心负责)。鼓励企业更新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局负责)。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工作,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式管理。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牌证登记管理制度,对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以发票日期为准)且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禁止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强化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场所监督检查,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派出所依据各自职责落实)
(十一)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治理监管。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安监局负责)和黑加油站点,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上报上级单位严厉追究相关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商务局负责)。
行动四:工业污染治理
(十二)协同推进重点行业“一企一策”治理与绩效分级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全面强化重点行业废气(颗粒物、SO2、NOx、VOCs)排放综合整治,指导污染物排放总量在50吨以上的重点企业编制“一企一策”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选择成熟稳定的高效废气治理技术,明确治理措施及减排目标,并按时序推进。开展“创A晋B”工作,2024年底前力争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企业达到3家,大幅提升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水平。(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三)实施涉气企业深度治理。对中小微企业采取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业窑炉无组织排放治理等分类处置,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2024年底前完成治理项目1个。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四)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持续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10个关键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不达标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制定整改计划,推动问题整改。在每年6-9月重点时段,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对已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发现未开展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及时整治,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控制在50mg/m³以下。(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原则,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按时序推进整治。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
行动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制定完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施工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和扬尘监测设备,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建设局负责)
(十七)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加大建成区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市政中心负责)
(十八)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严控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榆树沟镇负责)。
(十九)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加强汽修行业运行监管,依法整治未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喷漆烤铆汽车维修厂,严查汽修露天喷漆作业。(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店面定期开展油烟治理设施清洗,实行台账管理。(执法中队负责)。
行动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开展重污染过程应对成效技术评估。依法依规查处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绩效等级。(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推进工业企业季节性错峰生产。强化重污染应急分类分级管控,将辖区内涉气排放企业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动态调整优化企业“一厂一策”,不搞“一刀切”。重点行业企业冬季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在不突破全年产能约束下,提高春季、夏季和秋季生产能力,压减冬季(12月-次年2月)产能,降低冬季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烧结砖瓦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生态环境局负责)
行动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三)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动能力,依托专业团队驻场精细化管控,提升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评估和污染溯源能力,划定重点管控区域,实施分时、分级、分区精细化管控。充分利用州大气环境综合监管指挥调度平台,进一步完善《昌吉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提升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能力。按照州大气指挥中心工作安排,灵活调整管控措施,精准调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减排,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水平。统一规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新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1个,加强区域内现有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5个环境空气质量微站运行维护。推进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工况(DCS系统)、用电、视频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五)加强大气环境监督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证后监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严厉打击污染物超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环保专家对辖区内存在环境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督促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监督帮扶指导。充分运用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识别和推送问题线索,督促落实治污减排措施,指导帮扶企业解决重大困难问题,坚决避免“一刀切”。对园区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机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大力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市政中心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细化分解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牵头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分解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督导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度和质量。
(二)依法依规推进。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相互移交违法问题线索,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科学推进关停、淘汰、搬迁等各项措施落实,严禁“一刀切”,杜绝“一关了之”“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三)做好统筹协调。发挥好高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调度。各专项组办公室主任定期听取工作落实情况、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各组工作顺利推进,问题得到解决。
(四)落实资金保障。通过申报中央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和生态保护金融支持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资金支持。
(五)严格监督考核。根据《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组织部会同环委会办公室加强对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职监督考核,环委会办公室要建立网格化监管运行体系和重点任务落实等方面调度、考核和通报机制,将考核成绩纳入对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六)实施全民行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1:高新区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任务清单
附件1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任务清单 | |||||
分类 | 序号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间(限) | 责任部门 | 备注 |
燃煤源 | 1 | 完成2台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发现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时淘汰整治。 | 2024年10月31日 | 建设局、安监局、发展公司、 生态环境局 | |
移动源 | 2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 | 2024年12月31日 | 综合办 | |
3 |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环卫车辆中,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 | 2025年12月31日 | 市政中心 | ||
工业源 | 5 | 完成涉气企业深度治理项目1个。 | 2024年12月31日 | 生态环境局 | |
6 | 完成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并建立清单及整治措施,按时序推进整治。 | 2024年6月30日 | 生态环境局 | ||
7 | 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发现未开展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及时整治,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控制在50mg/m³以下。 | 2024年10月31日 | 生态环境局 | ||
8 | 全面完成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整治工作。 | 2025年10月31日 | 生态环境局 | ||
扬尘源 | 9 | 施工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和扬尘监测设备,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 | 2025年12月31日 | 建设局 |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10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将辖区内涉气排放企业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强化重污染应急分类分级管控。 | 2025年10月31日 | 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