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钢之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钢之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防火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租赁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六路15号,中心坐标E:87°2′3.594″,N:44°6′18.813″,北侧和西侧为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车间,南侧和东侧为空地。项目拟建设一条干粉防火涂料生产线、两条水剂防火涂料生产线,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防火涂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VOCs:60mg/m3)。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VOCs:4.0mg/m3),厂区内VOCs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附录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废润滑油回用于厂内设备润滑,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3.349t/a,VOCs:1.3t/a;倍量替代颗粒物:6.698t/a,VOCs:2.6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新疆新投新能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能源、煤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变更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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