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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6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05 13:08:14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65日-202467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597092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83110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华亿联创IT硬件设备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疆华亿联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区经五路19号新疆华亿联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项目区北侧、南侧、东侧为厂区道路,西侧为1#车间。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03′2.294″,北纬44°07′4.882″。项目购置安装折弯机3台、二保焊6台、激光切割211台、无痕点焊机1台、冲床1台、线冲2台、粉末喷涂生产线1条,建成后年产100万套机柜、外壳等产品。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喷塑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3);固化废气、燃烧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VOCs排放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120mg/m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焊接烟尘、裁剪打孔粉尘设置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及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颗粒物1.0mg/m3VOCs排放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4.0mg/m3SO20.4mg/m3NOx0.12mg/m3)。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焊渣及焊丝、喷塑粉尘、烟尘净化器收尘灰、废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和生活垃圾,其中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焊渣焊丝、烟尘净化器收尘灰收集后外售处置;喷塑粉尘收集后回用于工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废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由危废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942t/aVOCs0.051t/aSO20.0122t/aNOx0.568t/a,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1.884t/aVOCs0.102t/aSO20.0244t/aNOx1.136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SO2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氮氧化物从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7MW燃气导热油炉低氮改造项目中落实;VOCs从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光氧催化+过滤吸附沥青烟气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中落实。

(六)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我局进行备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2

新疆军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方自保温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疆军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瑜璟润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22号新疆军辉盛达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中心坐标E87°1′37.437",N44°7′25.474",项目区西侧为新疆宏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侧为新疆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南侧为空地,北侧为腾飞大道。新建浇筑式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浇筑式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12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一))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栏,必须经常洒水降尘,工地出入口道路实行混凝土硬化,车载物料及物料堆放要用蓬布遮盖,抓好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管理。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场地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搅拌设施在厂房内全封闭,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颗粒物≤10mg/m3);厂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并定时洒水降尘,及时清扫路面;原料存放于全封闭料仓,料仓地面采取硬化措施;水泥、矿粉采取密闭筒仓储存,由罐车运输至厂区,罐车配备带抽风口的散装卸料器,运输车辆扬尘、原料堆场粉尘、物料装卸粉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0.5mg/m3)。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沉淀池泥渣、废边角料、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废电瓶、废机油和废油桶,项目沉淀池泥渣、废边角料、收集粉尘、不合格产品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叉车更换的废电瓶由销售方回收;一般工业固废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废机油和废油桶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5t/a,倍量替代颗粒物:0.30t/a,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

(七)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我局进行备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