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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24 11:14:16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24日-202412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597092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83110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昌吉中祁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千吨HDPE/PVC-U管材生产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四路8

昌吉中祁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四路8号,租赁昌吉益久基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厂房进行生产,新建17条塑料制品生产线,年产5000HDPE/PVC-U管材。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熔融塑化废气、破碎粉尘。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产生的熔融塑化废气合并后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熔融塑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破碎粉尘中颗粒物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5特别排放限值20mg/m3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20mg/m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边角料、废润滑油及生活垃圾废边角料破碎后回用;废润滑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

)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