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天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吉州天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燃油(气)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路1号昌吉州天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18.797″,N44°4′47.201″。锅炉房东侧为厂区内部道路,北侧、南侧、西侧均为空地。在厂区已建锅炉房内安装1台1.4MW燃气热水锅炉及其配套设施为公司冬季办公生活供热。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5万元。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为净下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1台1.4MW/h燃气热水锅炉燃料为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中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50mg/m3,颗粒物:20mg/m3);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NOX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低于30mg/m³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本项目为区域内燃煤锅炉淘汰后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85t/a;SO2:0.024t/a;NOx:0.183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SO2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从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7MW燃气导热油炉低氮改造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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