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特变电工智能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一路和创业大道交汇处,特变电工智能电缆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7°04′24.484″,N44°05′24.505″,北侧为空地,东侧为原有车间,南侧为园区道路,西侧为空地。本项目无新增用地,在特变电工智能电缆产业园内空地新建新能源车间、铝基新材料车间、三期堆场,建设低压交联电缆、特高压导线生产线,2条连铸连轧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低压交联线缆36467km、电工铝杆65000吨、铝和铝合金导体42000km,裸架空导线81300吨。项目总投资1048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切实抓好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六个百分百”管理,严控大气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清运。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熔铝炉、保温炉均采用天然气为原料,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取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挥发性有机物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下水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生产过程一般固废:废铝杆、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挤塑废料回用于原有工序,不外排;废金属线(头)、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废催化剂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危险固废:铝灰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皂化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危险固体废物暂存于原有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4.422t/a,二氧化硫:0.75t/a,氮氧化物:4.73t/a,VOCs:3.89t/a;倍量替代颗粒物:颗粒物:8.844t/a,二氧化硫:1.5t/a,氮氧化物:9.46t/a,VOCs:7.78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二氧化硫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项目中落实,氮氧化物从昌吉高新明德热力有限公司2×35t/h锅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昌吉市瑞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热固型改性聚苯板搬迁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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