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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黄金十条
发布日期: 2023-10-31 19:03:36 来源:昌吉高新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抢抓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全面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积极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千亿产业园区建设,制定以下招商政策。

本政策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食品、纺织服装等合法合规经营的战略新兴产业独立法人单位,且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值符合高新区标准。

第一条 生产厂房支持对于盘活、购买高新区内生产经营场所实际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待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后,给予实际交易金额2%的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高新区认定为产业发展核心环节的新建项目,在高新区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装修费用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企业年产值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给予租金补贴:

1. 符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租赁区内生产经营场所的,第一年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2. 自第2年开始,企业年度入统产值达到8000元/㎡以上的,第2-3年,给予当年租金8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4-5年,企业年度入统产值达到8000元/㎡以上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年度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给予4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建工业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统额(不含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完成入统投资0.2-0.6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1.2%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0.6—1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1.5%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1-2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1.8%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2-6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2.1%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6亿元以上的给予入统投资额2.4%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可上浮10%。生产型企业扩能改造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前两年,每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统额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完成入统投资0.1-0.3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0.8%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0.3-0.5亿元(不含)的给予入统投资额1%的奖励;完成入统投资0.5亿元以上的给予入统投资额1.2%的奖励;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户高新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亿元的项目,高新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建厂房,代建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0%。

第三条 知名企业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除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外,对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入统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的1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对新引进昌吉州域外拥有2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或行业百强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外包中心等功能型总部的(房地产企业除外)企业,在高新区(含昌吉市核心区)租赁办公场所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对自建办公场所的,完成入统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入统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生物医药类总部经济项目按本条奖励资金总额上浮10%执行(第二条与第四条的奖励政策不叠加享受)

第五条 企业搬迁奖励。从疆外搬迁至高新区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的工业企业,其设备搬迁运输费,按发票金额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项目需异地搬迁设备的,项目按期投产后,对购置期三年内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价格的3%给予奖励(其中: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按5%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助力企业发展奖励。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次年企业主营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州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新兴产业专项的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研发设备支持。对于企业用于研发投入所购置的先进仪器、检测设备,一次性给予购置金额8%的奖励支持,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科研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区内其他中小企业围绕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前瞻性应用创新。对营业收入高、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积极推荐申报“两区建设”专项资金,对于获得区、州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高新区再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人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昌吉州引进培育产业紧缺创新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人才政策。对企业招录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员工连续履行合同6个月以上,员工实际参加培训,并取得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按照4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条 招商激励奖励。鼓励第三方参与高新区招商引资。经投资方和高新区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行办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初始引荐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开工建设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具体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商务局负责解释。

 

 

 

 

 

 

 

昌吉高新区装备制造产业招商引资专项

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动昌吉高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依托特变电工科技城建设,围绕输变电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吸引聚集其他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着力打造百亿级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本政策仅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合法、合规经营的装备制造类企业。

第一条  高新区内装备生产企业建设期间,采购工业企业建筑材料的,采购金额在100-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的奖励支持;采购金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2%的奖励支持;采购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的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第二条  对需建设洁净车间的项目,在装修完成后,给予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其中:十万级洁净车间补贴400元/㎡,万级洁净车间补贴500元/㎡,千级洁净车间补贴800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数字化车间。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车间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对企业新购置的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按照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拓展产业链上下游,对企业牵头引进的上下游企业,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在享受招商激励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奖励金额20%的奖励。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后,从当年开始给予生产用电0.03元/千瓦时的补贴支持,连续支持两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具体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

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939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意见,把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先导区,支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引领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升级

1. 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鼓励自创区跨区域的产业协同发展,组建跨园区多行业联合的产业集群联盟,形成一批产业链完备、技术水平领先的千亿级或百亿级规模产业集群。支持乌鲁木齐高新区重点培育安防信息产业集群、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集群等。支持昌吉高新区重点培育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生物技术产业集群、节能环保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集群等。支持石河子高新区重点培育通用航空产业集群、大数据信息产业集群、智慧农业产业集群等。

2. 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在自创区部署一批由企业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采取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且具有显著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大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培育创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在技术研发、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二、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

3.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积极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自创区所在地方政府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库、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等给予一定奖励。优化中小微企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落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工业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政策。自创区可优先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最新减税政策,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4. 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落实各项政策,鼓励自创区创新型领军企业开展跨国创新合作,引导有意向走出去的企业与新疆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加大对境外投资财产、人员保险政策、人民币跨境结算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杠杆工具的政策宣传与落实,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保护和预警防范。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乌鲁木齐海关,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三、深化科技创新“放管服”改革

5. 进一步下放科研项目管理权限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在自创区试点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合并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减少实施过程中各项检查评估活动。积极推行网上办事大厅和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实行科技项目立项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步进行的机制。

6. 加快落实扩大科研自主权各项政策。自创区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单位,要按照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清理本单位已有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的文件。授权各高校、科研机构自主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台适合本单位的各项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科技政策落实考核机制,将科技管理制度、成果转化收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纳入高校、科研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加大政策落实推进力度。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7. 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8. 推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9. 试点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0. 探索“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在自创区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组建产业研究院,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有针对性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的有效性。鼓励疆内与疆外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先进科技成果的适应性研发与成果转化。

11. 健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机制。围绕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平台,建立中国-中亚专利技术运营中心。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鼓励开展商标权、专利权混合质押融资,拓展企业融资途径。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提质增效。

12. 试行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科技成果并转化的,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正职可从转化收益中给予现金奖励,其他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等奖励或报酬。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或报酬按现行法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五、加大创新人才支持力度

13. 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政策。在自创区内开展自主职称评审试点。全面下放高校人才引进自主权。扩大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专业技术服务评定和岗位聘用中的自主权。适当提高自创区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支持建立新疆职教联盟示范基地,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创新人才分类评价,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14. 加大优秀人才支持力度。完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实现业绩与薪酬匹配,广泛吸引国内外创新人才到自创区创新创业。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由自创区所在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外籍人才引进方面,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将高级技术人才、技能大师纳入创新人才引进目录,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自创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创新人才及其团队,按其所做贡献给予奖励。

任务分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科协,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六、完善创新投入保障机制

15. 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自治区、兵团要进一步加大自创区建设财政支持力度,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要给予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统筹用于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奖补支出。探索向三个国家高新区下放更多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自创区开展科技创新券制度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制度,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6. 强化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试验区创新发展基金、中科援疆创新创业基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在自创区依法依规设立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各类基金,并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倾斜投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和培育有潜力的科技企业申报上市。支持合规产权交易场所为非上市科技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等服务。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提高对自创区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拨备计提比例,建立科技金融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知识产权评估、投融资担保、财务咨询等服务。探索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风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七、扩大开放协同创新

17. 深化东西部创新合作。深化新疆与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深圳市四方联合合作,加快落实四方合作重大任务。发挥好部区会商机制,积极对接科技部加大自创区政策、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对接中国科学院,落实院区会商议题,推进落实一批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基地。对接深圳市开展互惠双赢创新合作,支持深圳市企业及研究机构在新兴产业、智库基地、离岸孵化器及客什经济开发区创新基地等方面开展合作。建立乌昌石国家自创区与其他国家自创区协同创新联盟,促进资源共享、政策互鉴、人才培训、干部交流和创新项目合作。支持自创区试点发展产业科技援疆“飞地经济”模式。

18.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支持自创区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科教中心(科技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合作平台,对参与建设的单位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国外知名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在自创区共建分支机构、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支持疆内外科研机构联合在中亚国家设立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野外观测网络,加快中哈、中塔、中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加快中国中亚科技合作中心建设,建立面向中亚区域的科研数据库、资源库、环境监测、质量标准共享及地震预测等网络平台。建设中亚科技基础应用与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八、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9. 完善国家自创区建设领导体制。按照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与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统一部署、统筹推进的原则,调整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新组建自创区建设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主席担任组长。两个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设立在自治区科技厅,承担试验区和自创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体制和相关机构,抓好任务对接落实。建立乌昌石三地统筹协同推进机制,形成自治区统筹、地州市建设、区域协同、兵地融合、部门协作的运作机制和工作规范。

20. 发挥国家高新区主体作用。乌鲁木齐高新区、昌吉高新区、石河子高新区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核心区,承担建设的主体责任。各高新区要积极主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开展成功政策复制推广先行先试。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高新区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兵团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完善各高新区管理体制,支持落实高新区的省辖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探索建立三个高新区与自治区、兵团直属部门直通车制度,在规划、项目、土地、财政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支持。支持三个高新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组织编制新的园区规划,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将园区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自创区采取“一区多园”的空间布局方式,先期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哈密高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列入国家自创区的辐射带动区范围,支持乌昌石三个国家高新区采取联盟协作、托管合作等多种方式对辐射带动区开展创新合作。

任务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兵团相关委办局及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兵团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权限和任务分工,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落实方案。乌昌石三个国家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先行先试,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现就支持昌吉高新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1. 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略)

2. 完善人才引育配套服务。对符合《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条件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高管,在其子女就学、医疗服务、迁移落户、配偶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州属医院优先安排就诊及入院就医,优先协调落实随迁家人就业岗位。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州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优先办理,并可执行昌吉州公积金贷款最高标准。

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3. 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带动示范作用。对高新区内创新主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预期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当年给予2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以自创区科技创新基金投入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4.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企业创新发展奖补政策

5.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围绕高新区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推动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园区,对企业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

6. 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发展。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疆外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奖励。

7. 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区内企业研发项目通过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加计扣除可优惠税款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和标准研发。对高新区内企业当年获专利授权达15件,且发明专利占比达20%或实用新型专利占比达8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制定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任务并通过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建设创新平台政策

9. 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高新区内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高新区新获批挂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

10. 支持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疆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当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11. 支持企业建立异地研发平台。鼓励高新区内企业根据战略布局和创新需求在内地人才集中、科研能力强的城市重组或新设立科研机构和研发中心。对企业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当年完成重组或新设立的异地研发平台,给予企业出资额5%的补助支持,每个研发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12. 提升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能力。在高新区内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奖励。

13. 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升级发展。对高新区当年获得批复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对当年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资金保障

14. 州本级财政加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5.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州本级财政统筹落实。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等在昌吉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昌吉州人才引进培育“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州”战略,昌吉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的20条措施,在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典范地州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01、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昌吉州产业链式集群发展需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依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确定科研经费、住房用车、生活补助等支持政策及优惠待遇。

02、引进人才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在首次聘任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符合调任条件的,可直接调任公务员,并安排相应职务职级。各类人才入选国家人才计划、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顺利完成各项培养任务,取得职称资格且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优先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入选自治区“天山英才”人才培养计划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03、对昌吉州公立医疗机构全职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20-50万元的生活补助。昌吉州公立教育机构新引进的全职优秀教师,入选昌吉州“名师”“名校长”的,年薪30-100万元。

04、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立项的海外引智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支持项目经费的20%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级不超过10万元,自治区级不超过5万元。

05、深入实施“千名硕士进昌吉”引才专项行动,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为全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野外艰苦和乡镇(街道)岗位学历要求可放宽至本科。

06、实施“庭州英才”人才计划,在科技、制造业、数字化、农业、医疗、教育等重点行业引进培养一批创新团队及核心骨干人才。每个科技创新团队给予20-50万元培养经费资助,每名骨干人才给予5万元培养经费资助,每名引进人才给予5-1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30%用于个人(团队)生活补助。

07、每年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100个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践岗位,对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学生提供食宿、补贴往返交通费用,并按照本科阶段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阶段每人每月1500元、博士研究生阶段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实习补助。

08、建立昌吉州重点产业链研究专员制度,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形式引进熟悉产业发展、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聘任制研究专员采取协议年薪制,年薪20万元以上。

09、对携带创新技术、科技项目来昌从事创新创业投资的人才,经评估后,给予项目金额5%-20%的引导投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在昌吉州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的人才,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1、实施重大科研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机制,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昌吉州重点产业链,张榜公布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每个项目由州财政按照总研发费用的4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组织实施昌吉州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人员给予5-20万元奖金资助,3年内可免费入住众创空间、人才创业孵化平台等机构,获奖人员项目转化价值较大、市场前景广阔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13、鼓励创建科研创新人才平台,新创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经费资助,院士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1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引进青年博士开展课题研究,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原则上对每名博士连续支持2年。鼓励支持各领域专业人才创建高层次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州级人才工作室给予5-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15、新引进的高级技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3年。

16、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工程,在昌吉州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成功引进国家级紧缺创新人才2人以上,或自治区级紧缺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5人以上,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17、实施引进人才安居工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昌工作期间,如无住房的,可免费提供“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1套;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在州内工作地无住房和单位宿舍,因工作生活需要租房的,凭租房合同可享受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3年。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引进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昌吉州住房后,可享受与昌吉州缴存职工同等权益。使用商业贷款的,可协调商业银行在现行贷款利率上降低0.2%。

18、建立昌吉州高层次人才库,对入库人才发放“庭州英才卡”,对持卡人员提供注册经营、社保转办、落户就学、医疗保健、诉求转办等方面的代办代理服务,同时享受市内公交、景区门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9、筹建昌吉州人才发展集团,壮大人才工作力量,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20、健全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及专家人才“问政献策”机制,州、县市(园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才比较集中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直接联系2-3名专家,在谋划战略、推进改革、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人才意见建议。

 

 

 

 

 

 

 

 

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支持政策

 

一、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1. 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专项资金下设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以奖励方式支持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审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3. 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专利奖,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4.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复审认定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州域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根据高新区有关文件给予奖励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5. 支持高新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研发团队,开展“订单式”研发或行业共性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按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6. 被列入自治州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按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 鼓励企业研发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对获得或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并取得首台业绩突破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在享受州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支持奖励。

9.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在享受州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支持奖励。

10. 对经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 为入驻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50平方米以内办公场所,免费使用3年。对入驻高新区的工业设计类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和100万元的奖励。

12. 落户一年以上全额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13. 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同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落实上级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对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在区内实施转化,完成中试正式投产的,按照其技术转移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三、人才引进培育支持政策

15. 符合《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昌吉州重点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重点人才,按照《办法》和《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6.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在自创区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17. 在高新区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享受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享受每年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四、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18. 高新区内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文件或同意企业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9.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等在昌吉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20. 本政策由昌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