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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0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16 17:12:19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016日-20241018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597092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83110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钢之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防火涂料项目

昌吉高新区经六路15号(租赁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新疆钢之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租赁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六路15号,中心坐标E87°2′3.594″N44°6′18.813″,北侧和西侧为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车间,南侧和东侧为空地。项目拟建设一条干粉防火涂料生产线、两条水剂防火涂料生产线,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防火涂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VOCs60mg/m3)。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VOCs4.0mg/m3),厂区内VOCs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附录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废润滑油回用于厂内设备润滑,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3.349t/aVOCs1.3t/a;倍量替代颗粒物:6.698t/aVOCs2.6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新疆新投新能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能源、煤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变更项目中落实。

2

彩色沥青、乳化沥青、道路标线涂料、标识标牌生产制作建设项目

科技大道9号新疆泰兴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厂区内

新疆泰兴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中心坐标E87°8′45.538″N44°4′35.918″,项目区东侧为泰合兴源搅拌站,南侧为和源路,西侧为空地,北侧为新疆泰兴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扩建1条年产150吨彩色沥青生产线、1条年产100吨乳化沥青生产线、1条年产300吨道路标线涂料生产线和1条年产300套标识标牌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乳化沥青及彩色沥青生产线产生的废气中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甲烷总烃采用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米高排气筒,沥青烟排放浓度≤75mg/m3

苯并[a]芘排放浓度≤0.3×10-3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导热油炉使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mg/m3);道路标线涂料生产废气中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沥青烟: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沥青烟排放存在,苯并[a]0.008×10-3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水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回收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切割边角料及雕刻废料收集后外售,焊接渣收集后拉运至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废导热油、废焦油、油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9t/a,二氧化硫:0.006t/a,氮氧化物:0.049t/aVOCs0.426t/a;倍量替代颗粒物:0.18t/a,二氧化硫:0.012t/a,氮氧化物:0.098t/aVOCs0.852t/a。颗粒物从新疆博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二氧化硫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20t/h燃煤锅炉项目中落实,氮氧化物从新疆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生产线燃煤锅炉变更项目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刨花板技术改造项目中落实。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