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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23 16:54:21 来源:创业创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索 引 号: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10-23
文  号: 昌高办发(2026)13号 是否有效: 是
名  称: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0〕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高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等类型的项目。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创业创新服务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类。

第五条  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统筹科技资源,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高新区财政局下达经费;

(四)组织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的申请;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向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项目验收、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高新区外单位可作为项目参与单位。高新区外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参与单位的三分之一,且申请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将项目实施过程资料妥善归档;

(五)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配合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组织管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开展。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实行政府决策和专家咨询、评审相结合,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通过高新区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遵循回避原则。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度。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加强关键环节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与初评、专家评审、项目审定、项目立项(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

第十七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则。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评审可采用现场会议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网上评审等方式。评审实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无偿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指导性计划项目等。

第二十条  无偿资助类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

1.申请人对照项目指南的相关要求,统一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提交;

(二)项目受理与初评

1.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3.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通过查重的项目进行初评,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专家评审

对通过初评的项目,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费预算论证。

(四)项目审定

高新区党工委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进行会议审定。

(五)项目立项

1.高新区管委会签发下达科技项目计划文件;

2.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文件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安排调整预算;

3.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的3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同书(含经费预算书)。

(六)经费拨付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依照科技项目计划文件梳理拨款信息表,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项目。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执行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规定进行立项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会同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后补助经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计划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其管理按照国家、区、州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经费,按照第二十条(一)(二)(四)(五)规定进行立项管理,专家评审环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立项程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周期多头申报各级同类型科技计划;

(二)已获各级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项目,不得以更名、微调内容等方式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获取财政科技资金。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四)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年度报告、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推动项目实施,按季度报告项目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向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应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合同书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提出变更或调整的书面申请,经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对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合同书;

(二)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项目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可以撤销立项: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合同书;

3.自治区科技厅、昌吉州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可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6.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约定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7.依据检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并批复处理意见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对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高新区财政累计支持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由一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高新区财政累计支持其中一个单位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在科技厅备案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高新区财政累计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随机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验收工作由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指标为基本依据,逐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转项目在实施期满完成后依据各年度合同书约定进行统一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四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二)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指标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复议:

(一)验收专家认为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不足以满足验收需要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排名前3的)主要人员有2位不到场或不能清晰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

(三)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对于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修改并完善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在3个月内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如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剩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欺骗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安排的财政经费。

对于应退回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原拨付账户。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监督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绩效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审、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考核一般应在不影响其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监督考核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主要考核财政支持经费较高、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分年度结转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