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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再延5年每人每年600元 新建水库25年 国办发〔2026〕20号
发布日期:2026-06-26 11:44:59 来源:DN企服0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26〕20号文件,宣布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对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这是继2006年国发〔2006〕17号文件以来,国家层面对水库移民扶持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 政策核心要点

• 文号:国办发〔2026〕20号

• 发布日期:2026年6月23日

• 扶持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保持不变)
• 已纳入移民:扶持期限延长5年
• 新建水库移民: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
• 扶持对象: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扶持方式:直接发放到人/项目扶持/两者结合

一、5年过渡期:老移民继续领,新移民25年

此次政策调整最大的看点是"分类延续":

两类移民扶持期限对比

移民类型扶持期限
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
6月30日前在建水库未搬迁移民纳入扶持范围,享受5年延长
7月1日后新建水库移民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

这意味着:2006年原政策规定扶持期限为20年,按2026年到期计算,现有移民将在原有20年基础上再获得5年扶持,至2031年;而此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则从搬迁之日起享受25年连续扶持。

二、扶持对象、标准、方式三不变

政策明确,在延长扶持期限的同时,三项核心要素保持稳定:

🔒 三个"不变"

1. 扶持对象不变:仍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2. 扶持标准不变:每人每年600元
       3. 扶持方式不变:能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尽量发放到个人,也可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

人口核定方面: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后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负责核定;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三、基金管理:征收标准、征缴程序维持不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政策保持稳定,征收标准和征缴程序维持不变。这意味着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保障力度不减。

四、增收举措:六大产业方向+五项基础设施

除了每年600元的直接扶持资金,政策还提出了多渠道促进移民增收的具体举措:

🌾 六大特色产业方向

• 特色种植养殖
• 农产品加工
• 生态康养
• 休闲旅游
• 农村电商
• 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五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 防灾减灾
• 供水保障
• 交通
• 灌溉排水
• 生态环境治理

同时,政策强调建立水库移民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不断拓宽增收渠道;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人才培养,提升移民创业和转移就业能力。

五、责任体系:省级负总责 市县为主体

📊 三级责任体系

省级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组织做好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市、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政策实施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六、政策背景:20年扶持成果如何?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确立了每人每年600元的直接扶持标准,扶持期限20年。20年来,全国累计数千万人次水库移民受益,库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但部分库区和安置区仍存在产业发展不足、增收渠道有限等问题,此次延长5年并明确新建水库25年扶持期,旨在巩固拓展扶持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 移民自查提醒

1. 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小型水库不在此政策范围内)
2. 关注当地水利部门关于人口核定的公告
3. 扶持资金发放方式由各地具体制定,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
4. 如有疑问,可向市县级水库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 新建水库移民的认定标准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 全文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26〕2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迎来重大调整: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延长5年;7月1日后新建水库移民按25年计算;扶持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不变;扶持方式直接发放到人/项目扶持/两者结合不变。同时提出六大特色产业方向和五项基础设施重点,建立移民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省级负总责、市县为主体,确保政策落地。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