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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9-04 17:44:54 来源:昌吉高新区安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474上午10位于昌吉高新区辉煌大道辰达科技院内6-7号厂房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复合板生产线升降机设备基坑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伤者周永宁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举报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2026年5月1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转办昌吉高新区安委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从快调查、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2026年5月18日成立了高新区安监局、组织部(人社局)、昌吉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昌吉州纪委监委高新区纪工委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1人重伤的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22日,持有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合法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永波,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辰达科技有限公司6-7号厂房,总面积约3000平方米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许可项目:水泥生产。

2.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持有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法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肆佰贰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宗儒,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20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供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等。目前只有厂房租赁业务。

3.瑞隆公司与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系

经查,2023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和《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了厂房租赁法律关系。协议约定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期、不定期对租赁区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瑞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管理等所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核查,查明了事故发生单位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如下: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瑞隆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但内容笼统、照搬照抄,未结合公司岗位设置和实际作业情况进行细化。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制定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操作,缺乏统一、规范、安全的作业指导。三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司未按照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风险辨识缺失:未对检维修作业进行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重不足,培训内容空泛:未对检维修作业的实际风险进行针对性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瑞隆公司生产车间复合板生产线尾部升降机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邵继宏告知维修工周永宁升降机设备发生故障,周永宁进入2.8米深的设备基坑对升降机设备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周永宁解除减速机齿轮链条且未设置防坠防砸措施,物料垂向货架沿滑轨突然坠落,将趴卧体位维修工周永宁压在货架下方,造成其背部、左前臂受伤,操作工邵继宏随即呼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和张有才进入设备基坑救援,使用撬棍把升降机货架抬起将维修工周永宁救出,厂长于天文立即开车将周永宁送往昌吉州人民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途中,转移至120救护车,继续送往昌吉州人民医院救治。周永宁昌吉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4天。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昌吉高新区辉煌大道辰达科技有限公司院内7号厂房,升降机设备基坑长约4米,宽约3米,深约2.8米,维修工周永宁在2.8米深的设备基坑内对升降机设备进行维修,周永宁被压在货架下方,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设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受伤人员:周永宁,族,56岁,伤者未做伤情鉴定和工伤鉴定;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损失工作日105天及以上为重伤,核定伤者住院治疗124天,因此判定为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含护理费)28万元,歇工工资2万元。

(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检查,共查出问题隐患12项,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督促企业整改完成;2024年5月13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对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共查出问题隐患8项,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督促企业整改完成。2024年6月13日因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外来车辆驾驶员在车顶解绳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以及公司员工超速驾驶叉车,叉车驾驶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波进行约谈。昌吉高新区安监局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但未发现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74上午10厂长于天文立即组织员工将伤者救出送往昌吉州人民医院救治,同时告知主要负责人张永波本企业有员工受伤情况,张永波未按要求上报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维修工周永宁在维修升降机设备过程中被困货架下方,厂长于天文立即组织员工将周永宁救出拨打120,同时开车周永宁送往昌吉州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瑞隆公司能够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救治,未造成二次伤害,现场处置基本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瑞隆公司维修工周永宁(伤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按照设备检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无防设备坠落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检修作业导致升降机设备坠落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瑞隆公司

1)管理原因分析: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升降机设备检维修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2)教育培训原因分析: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2.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建议2个)

张永波,男,中共党员,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掌握本企业有员工受伤情况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

于天文,男,中共党员,瑞隆公司厂长,作为公司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公司检维修作业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席光超男,群众,吉高新区安监局监管干部,负责瑞隆公司等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未能发现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议由高新区安监局主要领导采取第一种形态给予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个)

瑞隆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并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检维修作业管理不到位,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2人)

张永波,男,中共党员,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掌握本企业有员工受伤情况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于天文,男,中共党员,瑞隆公司厂长,作为公司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公司检维修作业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第一款第(二)、(三)、(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吕宗儒女,群众,昌吉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新疆瑞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每月开展1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考核力度,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加大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专题普法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条解读瞒报事故的违法后果、追责标准,破除侥幸心理。

)高新区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1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警示教育,通报典型瞒报事故案例,深刻认识事故瞒报的危害性,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每季度不少于1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做到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和外包作业活动高危环节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监督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分析研判,查找短板弱项,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