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辖区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违规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吉高新区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天气变化、火险等级及防火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禁火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其中,3月30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实行更为严格的禁火管控措施。
二、禁火区域
昌吉高新区辖区内农田地埂、废弃空地、荒坡荒地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材加工场、秸秆堆放点、废品收购站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区域;居民小区楼道、阳台、屋顶、疏散通道等区域;户外广场、公园、绿地(非林地)等人员密集户外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高火险期实行全面禁火,严禁一切非必要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玩火、点烛、烧火取暖、使用明火照明;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祭祀及娱乐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等农事及生活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野炊、烧烤、举办篝火晚会等野外聚餐用火行为;
(五)严禁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爆破、射击、焊接等涉火作业;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识;
(七)严禁无防火安全防护措施的农机车辆、施工机械进入禁火区域作业;
(八)其他易引发火灾的非必要用火行为。
因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落实全程防火管控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四、责任落实
(一)落实监管责任。安监、建设、消防、公安、产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发展公司、投建公司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物业企业,要切实履行防火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本区域防火巡查,完善防火设施,开展防火宣传,及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五、巡查管控
禁火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禁火区域巡查管控,在重点防火区域设置检查点,对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高火险期要加密巡查频次,组织专人对敏感区域、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实施违规用火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拒不执行禁火令、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请立即拨打举报投诉热线。
举报电话:12345;火灾报警电话:119。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