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振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硅废粉回收再加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区N-10号,租赁昌吉市先导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已建成厂房,项目区东侧为锦绣路,南侧为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西侧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侧为科韵路。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08′06.200″ ,北纬44°05′19.606″。项目总投资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3万元。该项目将原有铸造生产线改造为工业硅废粉熔炼生产线,通过硅粉热熔、模具成型、冷却脱模、人工破碎等工序,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4000吨光伏硅块的规模,本项目不生产工业硅,仅利用硅废粉做生产加工。该项目冬季依托原厂冷却水循环系统供热。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中频炉、电柜与铸件冷却水,设置循环水池,重复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中频炉熔硅废气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浇铸粉尘经铸容器阻挡后经厂区机械通风处理后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人工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无组织粉尘参照执行《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有组织30mg/m3,无组织1mg/m3)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除尘器收尘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全部外售;生活垃圾统一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五)本项目为改建项目,原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23t/a,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308t/a,倍量替代量为0.616t/a,除去原项目替代的排放量0.23t/a,本项目需申请颗粒物排放总量为:0.386t/a,颗粒物从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2022年7月21日
上一篇: 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
下一篇: 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