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2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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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刨花板技术改造项目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西路11号 | 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 | 新疆正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西路11号,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87°02′41.844″,N44°07′18.950″。项目利用厂区原有土地,不新增用地。厂区北侧为S201道路,西侧为新疆澳唯克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南侧为昌吉市金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侧为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3.8万元。 | (一)运营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废水产生。 (二)运营期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项目干燥工序废气分别经2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至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刨片筛分工序产生颗粒物经2套集气罩+1套“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锯边工序颗粒物经1套集气罩+1套“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 截边工序颗粒物经1套集气罩+1套“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合并引至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施胶、铺装、预压、热压工序产生的VOCs和甲醛,经4套集气罩+1套“RTO蓄热式焚烧炉”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甲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厂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无组织甲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强度经减振降噪后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本项目运营后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经分类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厂区内设置的面积30m2一般固废堆放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要求,粉尘、边角料、不合格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导热油收集后暂存于厂区35.7m2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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