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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18年9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9-05 19:26:27 来源: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5日-2018年97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2260245(兼传真)

通讯地址:高新区人才大厦508办公室,邮编83110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冀丰凯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m3环保型真金板

与年产5万m3新型挤塑板生产项目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大道

新疆冀丰凯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昌吉高新区昌吉州华添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三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4'18.08",北纬44°06'12.53"。项目厂房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大道与昌盛路交汇处昌吉州华添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厂区北面为辉煌大道,隔路为昌晶有限公司;南面为希望大道,隔路为潞安集团,西面与睿德建材厂区相连,东面为昌盛路,隔路为天然气1号调压站选址。本项目所在厂区租赁厂房的北面为新疆宝佳利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南面为厂区大门,西面为厂区预留空地,东面为本厂区道路。建设两条保温材料生产线,分别为一条2万m3/a真金板(TPS)产线及一条5万m3/a挤塑板(XPS)生产线。项目生产用热依托园区供热管网,冬季不生产无需采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栏,必须经常洒水降尘,工地出入口道路实行混凝土硬化,车载物料及物料堆放要用蓬布遮盖,避免扬尘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

(二)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及粉尘。挤塑板生产车间的挤出工段及热熔工段上方配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气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真金板生产车间覆膜工段、切割工段配套布袋除尘器装置,排放粉尘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经同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三)运营期生产用水循环不外排,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规定纳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噪声,生

产设备应配套减震隔声等辅助装置,同时加强厂区绿化,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6)中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料、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立标识牌,定期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

(六)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并按要求标识。

2

新疆川新全疆塑业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聚乙烯管材生产项目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四路8号

新疆川新全疆塑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四路8号,本项目向昌吉益久基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生产厂房、办公生生活区以及预留用地共计35亩,项目厂址所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3'41.25",北纬44°06'49.34"。项目总占地面积23333㎡(35亩)。

分二期建设,每期各建设4条聚乙烯管材生产线。项目生产和生活均使用电。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栏,必须经常洒水降尘,工地出入口道路实行混凝土硬化,车载物料及物料堆放要用蓬布遮盖,避免扬尘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

(二)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聚苯乙烯管材挤出工段上方配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气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三)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规定纳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噪声,生产设备应配套减震隔声等辅助装置,同时加强厂区绿化,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6)中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立标识牌,定期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定期拉运至厂区外破碎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六)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并按要求标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