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事项编号 | 652301229XK00100 | ||
适用范围 | 所有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受理和决定机构 | 高新区环境保护局 | ||
申请材料目录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
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二)受理公示 (三)审查 (四)审前公示 (五)审批 (六)批后公告 |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7日(除公示时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
咨询途径 | 1.人才大厦一楼大厅、五楼环保局508办公室 2.高新区环保局电话咨询 0994-2260130、2260245 3.高新区环保工作QQ群316796208 | ||
监督投诉渠道 | 高新区纪检室电话:0994-6536955 | ||
行政相对人 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高新区人才大厦一楼政务大厅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10:00 -13:30,16:00-19:3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10:00 -13:30,15:30-19:00 |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通过高新区网站查看公示结果(http://www.cjgjgxq.cn/) | ||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网上备案 | 网址备案系统注册及发布网址:http://124.117.235.200:8021/REG 公示系统网:http://124.117.235.200:8021/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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