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章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已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精神,把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先导区”(以下简称“六区”),现就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创区,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为动力,以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区域融合、产业贯通、对口援助,提升共建合力;突出体制机制和制度政策创新,优化创业创新生态,增强创新资源聚集能力;强化项目带人才技术、产教融合、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聚焦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耦合”和龙头带动,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探索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之路,把昌吉高新区建成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东西合作产业转移发展示范区、新疆新兴产业聚集区和昌吉州转型发展引领区。
(二)工作思路。牢牢把握国务院对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建设自创区作为全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载体,充分运用国家赋予自创区的特殊政策,差异化制定鼓励昌吉高新区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优化完善高新区营商环境和服务质量,探索构建体制机制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统筹全州资源加大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结合自创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落地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充分发挥自创区核心示范作用,推动产城融合、区域融合、产业链融合,构筑我州“一核(自创区)驱动三园(三个国家级园区)辐射七县市”的创新发展格局,巩固昌吉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成果,带动各县市特色产业创新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昌吉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突破7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高新区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4个以上;集聚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50个以上,建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10个;累计专利授权量超过1500件;建成离岸孵化器2个、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个。高新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逐步完善,开放合作新格局基本形成,自创区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打造“六区”的战略定位,在培育产业集群、提升创新能力、营造创新氛围、促进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科技金融、科技合作交流、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优势产业创新升级。坚持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以引进和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为目标,引导“高”“新”产业向高新区集聚,带动重点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1.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按照州党委对高新区“天山慧谷、产业新城”的定位,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产业集群,做好八钢工业园、闽昌工业园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项目转移承接工作。统筹全州招商资源,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向高新区聚集,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发展定位,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比,提高单位投资强度。
2.搭建产业协同创新体系。探索乌昌石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区域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引导同行业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合作协同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施一批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项目,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主导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3.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立足高新区现有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产品附加值,推动工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加大主导产业上下游招商引资力度,壮大产业链、补强创新链、提升价值链。鼓励园区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4.建立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研究优势产业技术发展趋势,跟踪创新团队和力量分布,了解企业技术和服务需求,引进培育以自主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为主营业务的研发公司,搭建产业链与技术链精准对接平台。探索研发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属创新团队控股运作机制。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坚持以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为抓手,引导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形成科技创新引领性力量。
5.培育创新型骨干企业。采取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政策,培育一批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且具有显著竞争力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对创新型骨干企业在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6.强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面向市场需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申请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依托高新区大学城、创业大厦、小微企业创业园等“双创”载体,吸引州内外高校的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基地向高新区聚集发展。
7.引导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用好国家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资金,集聚双创要素资源,推动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能力。
8.实施异地孵化引进模式。以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产业援疆等创新模式,建设离岸孵化器,加快先进地区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效率。落实好孵化载体运营补贴政策、备案认定奖励政策、企业孵化绩效奖励政策。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昌吉高新区行政服务保障能力,强化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力度,改善园区营商环境,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
9.优化行政服务质量。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减行政审批,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优化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提高网上办理率。高新区要承接落实好州、市下放的行政审批权责清单,试点推行“拿地即开工”的项目审批模式,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0.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按照“基础共建、要素共享、产业互补”的发展思路,推动昌吉市与高新区在市政路网、文化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商业配套等方面协同发展,将高新区内部道路、水电暖、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纳入昌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予以支持,并优先施工建设,优化高新区对外交通网络,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客货运输效率,协调解决榆树沟收费站问题。推动昌吉高新区与榆树沟镇区镇一体化建设。支持国投公司加大对高新区水、电、天然气、工业蒸汽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障园区企业生产要素平稳供给。
11.营造鼓励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机制,采取事先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工业用地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等政策。建立挂牌帮扶企业和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着力解决项目落地、生产运行、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形成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
12.加强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鼓励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技术评价机构等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资本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鼓励先进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13.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昌吉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鼓励高新区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加快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14.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昌吉高新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各类专业科技服务,按其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性补助。
15.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指导企业用好自治区出台的专利质押融资及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完善实施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加强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分析及预警。
(五)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存量与增量并重”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模式,加速人才资源汇聚。
16.支持高新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先试。以建设国家自创区为契机,打通乌昌石区域人才通道。用足用活赋予自创区的各项先行先试政策,完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高新区实行薪酬制度改革,广泛吸引各类人才到高新区发展。
17.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好《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积极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资助和政策扶持。
18.完善人才引育配套服务。在人事管理、职称评审等方面赋予高新区更大权限,在全州编制总额内优先调剂编制到昌吉市,保障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需求。建立人才引育配套服务机制,为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在医疗服务、迁移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9.支持高新区建设职教城。充分发挥昌吉州职教联盟领导小组作用,大力引进疆内外其他职教院校落户高新区,打造“新疆职教联盟示范基地”。支持园区领军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联合培养,支持各方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产业化为共同目标,联合培育复合型高技能人才。高新区牵头与各职教院校合作解决中小企业用工问题。
(六)建立创新投入保障机制。建立“融创”精准对接机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20.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引入具有综合优势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落户高新区。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设立专营部门,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政府、银行、科技型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21.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昌吉高新区积极参与并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股自治区自创区科技创新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支持知名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发起组建天使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构建多元化创投体系。
22.发行科技创新券。设立科技创新券兑现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给予支持。制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确保科技创新券专款专用,协调推进乌昌石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盘活闲置公共科技资源。
(七)扩大开放协同创新。发挥区位、政策优势,积极链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强化区域辐射带动和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合作平台。
23.加强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利用科技援疆、“四方合作”等机制,吸引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昌吉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联合经营机构,鼓励国内一流科技型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积极与深圳市、福厦泉自创区、兰白自创区等开展多形式的合作交流,规划建设福建省产业援疆基地,推动先进制造产业园、特色创新产业园、援疆小镇等园中园建设,实现产业梯度转移,打造产业援疆样板。
24.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海外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及人才交流培养。
(八)优化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在用好国家自创区已有优惠政策的同时,解放思想、大胆突破,研究制定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比较优势,激励促进作用明显的配套支持政策。
25.统筹提升政策落实质量。加快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政策体系及自治区《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提高跨部门政策制定和协同落实联动水平,构建支撑自创区发展的政策体系,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并加大推广力度。
26.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落实扩大科研自主权各项政策,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聚焦昌吉高新区产业体系,建立产业科技创新需求项目库,下放科研项目管理权限,构建促进自创区建设的新型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设高水平智库,提升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27.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落实好《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新党组〔2016〕45号),推动产学研协同合作过程的有效整合,实现创新资源共享。突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机制体制障碍,注重州内高校自身优势特色学科与高新区产业衔接,协调高校、科研院所和园区企业充分利用、盘活和共享现有资源,建构有利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合作共享机制。
28.创新科技资金管理方式。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赋予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宣传力度,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9.构建融通发展的运行体制。建立乌昌石三地自创区建设协同发展和会商机制,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融通工作机制和一体化系统设计模式。搭建创新合作联动平台,统筹整合创新资源,推动创新要素在城市、园区、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通过对口支持、共建分园等方式实现空间拓展、协作共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昌吉州自创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自创区建设重大问题,完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集中各方资源、汇聚各方力量,合力推动自创区建设。指导昌吉高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措施,形成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创新政策。学习借鉴内地19个自创区出台的各类创新政策,推进国家赋予自创区的各项重大创新政策试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出台相应支持措施,切实将先行先试政策落到实处。昌吉高新区要突出特色,出台促进自创区发展的创新改革政策举措,加大政策评估和实施效果分析,对实施效果好的创新改革和政策举措及时向全州其他区域推广。
(三)加强考核评估。推行和完善自创区建设考核机制,将创新驱动发展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昌吉高新区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考核协调机制和评价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自创区建设的跟踪评估,及时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
(四)加强宣传推介。加强对自创区各类创新典型、优惠政策的宣传推介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重视创新、鼓励创新、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推动自创区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
2.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附件1
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金之镇 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 要建军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孙继洲 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李 鸣 副州长
周 恒 州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 任建品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笑炜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马贵斌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郑新健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志武 州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永革 州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鲁志荣 州党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吴新民 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 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武沾清 州教育局局长
葛伟娟 州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
刘建军 州科学技术局局长
何 文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 磊 州司法局局长
马 军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付岩林 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雁斌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 强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治钧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振宇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婉琳 州商务局局长
张新恒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孟宪民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 雪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何 明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庄玉廷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亚武 州统计局局长
王东胜 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赵吉林 州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喜献文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张 伟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州税务局局长
张 毅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行长
白云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昌吉监管分局局长
马红军 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文有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郑新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贵斌、葛伟娟、马红军兼任。
附件2
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现就支持昌吉高新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1.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略)
2.完善人才引育配套服务。对符合《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条件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高管,在其子女就学、医疗服务、迁移落户、配偶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州属医院优先安排就诊及入院就医,优先协调落实随迁家人就业岗位。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州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优先办理,并可执行昌吉州公积金贷款最高标准。
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3.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带动示范作用。对高新区内创新主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预期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当年给予2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以自创区科技创新基金投入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企业创新发展奖补政策
5.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围绕高新区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推动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园区,对企业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
6.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发展。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疆外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奖励。
7.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区内企业研发项目通过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加计扣除可优惠税款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和标准研发。对高新区内企业当年获专利授权达15件,且发明专利占比达20%或实用新型专利占比达8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制定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任务并通过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建设创新平台政策
9.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高新区内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高新区新获批挂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
10.支持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疆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当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企业建立异地研发平台。鼓励高新区内企业根据战略布局和创新需求在内地人才集中、科研能力强的城市重组或新设立科研机构和研发中心。对企业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当年完成重组或新设立的异地研发平台,给予企业出资额5%的补助支持,每个研发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12.提升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能力。在高新区内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奖励。
13.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升级发展。对高新区当年获得批复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对当年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资金保障
14.州本级财政加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5.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州本级财政统筹落实。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等在昌吉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