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贯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新政发〔2021〕23号)《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办规〔2020〕39号)《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昌吉高新区财政设立“两区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两区’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区”资金由昌吉高新区财政根据当年综合财力情况统筹计划并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2025年原则上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两区”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引导投入、激励创新、聚焦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滚动支持、联动支持、系列支持等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培育打造一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和市场在全州、全疆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产业或企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两区”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和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高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制定“两区”资金设立、调整工作,并按程序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二)会同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制定和完善“两区”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两区”资金预算审核、执行监督工作;
(四)对“两区”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负责做好“两区”资金拨付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两区”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年度“两区”资金预算编制,设立“两区”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负责“两区”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规划“两区”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合理制定年度“两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
(四)负责组织实施“两区”资金支持项目,落实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实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
(五)负责做好“两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和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优化支持方式,放大资金效应,强化绩效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两区”资金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和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聚焦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两区”优质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科技成果转化行动、科技赋能产业提质增效行动、创新平台建设行动、创业孵化载体培育行动、科技人才引育行动。
第七条 实施优质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
(一)支持方向
围绕高新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哪吒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推行“创新积分制”评价体系,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高新区创新主体增量提质,提升高新区综合发展质效。
(二)支持条件
1.成功备案或认定为支持方向所列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创新积分排名靠前的优质科技型企业,进行分级支持。
(三)支持方式
设立优质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2000万元,采取事前报备推荐、事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
(一)支持方向
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培育一批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加速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市场的转化过程,提升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效率和成功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创新动力。
1.成功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2.促进高新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有新增营业收入的技术转移机构;
3.引进疆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生产,且新增营业收入的企业;
4.服务高新区企业成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5.将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实施,并在高新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支持方式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400万元,采取事前报备、事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产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填补国际、国内技术空白或实现国产替代的重大科技成果研究。
第九条 实施科技赋能产业提质增效行动。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场景应用示范。聚焦智能制造、新型材料、工业互联网、绿色算力、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新区应用场景示范与产业化落地,推动“科技创新-技术突破-成果转化-产业创新”生态构建,加速企事业单位成果应用和转化。
(二)支持条件
1.根据高新区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经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管委会审议等程序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州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经高新区推荐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支持方式
设立科技赋能产业提质增效行动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立项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立项支持;对经高新区推荐立项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立项后补助支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攻关行业难题,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支撑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实施创新平台建设行动。
(一)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能级创新平台、企事业单位创新平台,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聚焦产业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应用”全链条协同创新。
(二)支持条件
1.落户高新区的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科技领军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及支持其落地的高新区企事业单位;
3.国家、自治区级认定或批复的创新平台。
(三)支持方式
设立创新平台建设行动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营。对落地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能级创新平台,给予部分落地补助、年度考核后补助相结合的资金支持;对国家、自治区级认定或批复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实施创业孵化载体培育行动。
(一)支持方向
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平台,构建“孵化+投资+服务”三位一体的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上下游产业发展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创业孵化空间,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业孵化载体高端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二)支持条件
1.承担高新区创建工信部卓越级、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的企业;
2.工信部、自治区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等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3.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4.入驻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优秀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
5.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或团队。
(三)支持方式
设立创业孵化载体培育行动专项资金300万元,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围绕入孵企业成长需求,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支持企业或团队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生产,助力企业成长为优质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人才引育行动。
(一)支持方向
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院士等专业技术紧缺人才及其团队到高新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科技合作,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合作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州各类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储备基层科技骨干人才。
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攻克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
(二)支持条件
1.立项的院士项目、各级各类重点人才计划项目;
2.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3.入企服务满一年的上述各类科技人才;
4.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专利奖等各类奖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支持方式
设立科技人才引育行动专项资金500万元,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开展科研活动,配备升级科研装备、改善科技人员待遇,加速人才资源向高新区汇聚,打造人才创新高地。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下达拨付
第十三条 “两区”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立项资助、后补助、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资金采用项目制立项管理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执行,项目管理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0〕13号)执行。采用后补助、奖补等立项管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以上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支持条件的项目,经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审定通过后,列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签发下达科技计划文件。“‘两区’科技发展专项计划”文件作为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绩效目标对“两区”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两区”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手续完整、核算规范、账实相符、专款专用。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劳务费、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必须公开)、研究成果等情况。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结算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和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两区”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失信进行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科研失信记录。科研失信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新区财政局和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科研诚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者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照规定原渠道向高新区财政退回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注册地须为昌吉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正常生产经营,且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无欠缴税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高新区所属办公场地、生产厂房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等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纳税且配合纳入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给予的财政资金,仅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等各类研发活动,企业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和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政策》(昌高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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