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2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高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
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6 事故现场工作组及任务
2.7 生产经营单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I级、Ⅱ级、Ⅲ级响应程序
4.4 IV级响应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保证运输通畅
4.11 信息发布
4.12 防控次生衍生事故与灾害
4.13 安抚遇难家属
4.14 救援暂停和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气象保障
6.7 电力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
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自治州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已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其规定。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在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内,或者跨县市(园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高新区管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高新区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以事故发生当地的属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4)依法规范,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注重高效,反应迅速。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与现场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1.5 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研判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研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研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昌吉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研判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昌吉州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研判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研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5)昌吉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研判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能够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高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姚 进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马志学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陆 军 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要成员单位: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消防大队、高新区派出所、高新区市政公用管理中心、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商务局(招商局)、高新区政法委、高新区综合办、高新区纪工委、派出监察组、高新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科技局、高新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各片区。
高新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4)聘请生产安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指导成立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工作。
2.2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高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海涛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高新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高新区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3)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高新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害的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高新区党委、高新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制定组织重大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5)掌握社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6)做好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记录,对应急响应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7)建立与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信息共享机制。
(8)承担高新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高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高新区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提出问责意见和监察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救援社会动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3)高新区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组织事故危机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负责交通紧急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油气管道、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5)高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调查工作,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环境应急技术支持。
(7)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承担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外界发布事故灾情、救援及处理情况。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组织查处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8)高新区市政公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交通建设领域的行业,交通建设施工、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高新区综合办:参与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有关赔付标准的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
(10)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征用物资补偿,调拨救助资金等事项。
(11)高新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高新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参与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高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证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高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高新区综合办及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4 事故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高新区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实际下设如下小组
(1)事故抢救组由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行业部门牵头,高新区安监局、派出所、消防大队、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方案并实施,向高新区指挥部请示在高新区范围内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参加抢险救灾。
(2)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生行业部门牵头,依托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榆树沟镇卫生院开展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援保证计划,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事故所在片区警务站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救助受伤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在救援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管委会牵头,派出所、高新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安置,治疗费用筹集,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发放等。
(5)应急保障组由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中心、产业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现场的交通应急保障与管制,大气、水体、土壤监测和评估,特种设备相关处置保障,紧急疏散保障,救援资金、物资的调拨和供应,紧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通信,气象预报保障,建筑物等相关应急资源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牵头,高新区综合办、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增加其他部门、事故现场新闻发布负责人和专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进度、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做好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是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高新区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限措施。
涉及多领域,跨乡镇、园区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6 事故现场工作组及任务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
特殊情况下,经高新区指挥部授权可行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职能。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高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市(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急及时上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电话先报,15分钟内补报文字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随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保。
3.3 预警行动
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及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相应程序。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有关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相应程序。
高新区管委会或高新区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 I级、Ⅱ级、IV级响应程序
启动I级、Ⅱ级、IV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或国务院委托相关部门,昌吉州指挥部或昌吉州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高新区立即启动本预案,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 响应程序
4.4.1 高新区指挥部的响应
启动IV级响应时
(1)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高新区党工委。并向高新区维稳指挥部和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2)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报告。
(3)立即成立高新区指挥部,同时启动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立即建立与昌吉州指挥部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工作指示。
(5)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高新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分组,开展救援工作,积极救援。
(6)高新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请求昌吉州人民政府协调邻近县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高新区指挥部随时向高新区党工委、昌吉州指挥部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8)加强与邻近县市和专业技术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的联系,在需要时及时协调对救援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
(9)需要更高层面支持的事项,由高新区指挥部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4.4.2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高新区党工委、高新区维稳指挥部和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按照指挥部的命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传达高新区指挥部命令;召集安全生产专家,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故发展情况,拟定救援初步方案,做好相应工作准备。
(3)配合有关单位开启应急通信设施,建立高新区指挥部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按照高新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3 高新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程序时,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高新区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高新区相关部门启动的具体事故的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子预案。其部门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作为高新区指挥部的子系统。
高新区相关部门在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程序后,要派人参加应急救援,接受高新区指挥部统一调度。到达现场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各队伍的统一指挥。
(1)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3)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救援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实施医疗教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赔偿和
安抚善后。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4.4.5 指挥和协调
启动IV级响应程序后,高新区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各自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高新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毗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4.6 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召开会议决定,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疏散指令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通告疏散区域的群众,并组织群众疏散。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片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5)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7 医疗卫生救助
高新区综合办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现场,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其处置能力时,高新区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高新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捡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0 保证运输畅通
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送到,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11 信息发布
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的指导下,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 防控次生衍生事故与灾害
加强市场安全事故引发的此生衍生事故与灾害监测预警,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3 安抚遇难家属
迅速成立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安抚接待工作,稳定遇难者家属情绪。
4.14 救援暂停和终止
实施救援过程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认为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应当做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者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讨论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高新区指挥部下设的事故抢救组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提交抢险救灾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进行事故勘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同时报送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报送高新区党工委。
6 保障措施
6.l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州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如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受阻,必要时,由电信、移动、联合网络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讯设施,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相应需要的救援装备。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以高新区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应急志愿者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企业规模,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鼓励具有专业应急救援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高新区市政公用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6.5 医疗卫生保障
综合办依托榆树沟镇卫生院、昌吉市医院协调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6 气象保障
应急状态下,高新区综合办要协调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7 电力保障
应急状态下,榆树沟供电所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支持。
6.8 物资保障
高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建立应急物资征用和补偿制度,依托优势企业、单位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实物储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自储、代储应急物资,健全应急物资的维护、补充、更新、调运机制。
6.9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高新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片区、警务站应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负责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新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加大本预案宣传力度,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预案培训。
7.2 预案演练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高新区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报、手机网、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
高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预案的综合演练后,向高新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 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高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高新区指挥部成员变化情况报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高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新区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序号 | 事件分类 | 具体事件类型 | 牵头编制部门(单位) |
1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综合办 |
2 | 地震灾害 | 综合办 | |
3 | 自然灾害 | 国土局 | |
4 | 沙尘暴灾害 | 国土局 | |
5 | 地质灾害 | 国土局 | |
6 | 气象灾害 | 综合办 | |
7 |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安监局 |
8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安监局 | |
9 |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 | 市政公用管理中心 | |
10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政公用管理中心 | |
11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政公用管理中心 | |
12 | 社会火灾 | 消防大队 | |
13 |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 建设局 |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事故 | 建设局 | |
15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产业局 | |
16 | 突发环境事件 | 环保局 | |
17 | 辐射事故 | 环保局 | |
18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环保局 | |
19 | 突发水污染事件 | 环保局 | |
20 | 石油天燃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产业局 | |
21 | 舆情事件 | 党群工作部 | |
22 | 恐怖袭击事件 | 派出所 | |
23 |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 财政局 | |
24 | 社会安全事件 |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 | 综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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